中国城市小康经济指数监测对象

 

  全国小康经济指数研究对象分为四级,分别是全国、省区市、地级城市、县级城市。

 

(一)全国小康经济指数监测


  以国家整体为研究单元,对2016年全国小康经济发展进行监测。

 

(二)中国省区市小康经济指数监测


  以全国各省(直辖市、自治区)(简称“省区市”,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、台湾地区)为研究单元,对各省区市2015年小康经济发展进行监测。

 

(三)中国地级城市小康经济指数监测


  以全国地级城市(包括省会城市、计划单列市)为研究单位,对所有地级城市2015年小康经济发展进行监测。

 

(四)中国县级城市小康经济指数监测


  以全国县级城市(不含县)为研究对象,对全国所有县级城市2015年小康经济发展进行监测。由于中国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数量较多,暂时未对县进行监测,后续会逐步将县纳入监测范围。

 

2017年9月6日 10:01